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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本案里,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难以达到法定离婚标准,这是案件的一大疑难之处。而且原告提出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款项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争议,若处理不当会使案件变得复杂。在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施贝贝律师就遇到了这样棘手的案件。
施贝贝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在答辩中精准指出原告证据不足,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庭审时,律师着重陈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还解释了分居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动摇了法官的心证。对于财产争议,律师明确指出拆迁款是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
最终,法院判决不离婚,成功维护了被告龚XX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对比原告的离婚诉求,最终结果是婚姻关系得以保留,施贝贝律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结合浙江宁波的办案经验,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判断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有力的证据支撑。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质疑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注重挖掘能证明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的证据。而且在财产争议方面,要准确认定财产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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