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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导致的离婚纠纷较为常见,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曾有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某乙离婚,同时主张婚生子某丙由其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大,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并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一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在无法举证吵架斗殴证据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二是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收据,以及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三是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的婚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生活也将开启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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