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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以赵XX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至20XX年X月,李XX纠集赵XX等人,以证书培训等业务为名虚构事实骗取费用,赵XX作为销售人员参与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2172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争议焦点在于赵XX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应如何量刑。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潘鹏飞。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赵XX的犯罪情节是否如指控般严重。他开始逐页翻动侦查卷宗,仔细比对被害人的言辞证据与转账记录,制作了《涉案金额对比表》,将每笔款项的来源、时间和金额一一记录。同时,律师致电部分被害人核实具体情况,确认赵XX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赵XX在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这些证据表明赵XX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XX不起诉。
潘鹏飞律师凭借承办逾155件刑事案件的实务积淀,认为在刑事辩护中,证据审查是关键,要从细微处发现辩点。他正在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于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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