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在达州的一个桥梁施工现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进行桥梁防腐涂装施工,与XX养护公司签订了《桥梁检测车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因养护公司设备故障或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由养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XX年X月,养护公司操作人员驾驶桥梁检测车作业时,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劳务公司现场作业员工遭受高压电击重伤。事故发生后,劳务公司将员工送医救治,并全额垫付了457342.65元医疗费。该员工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五级,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依据租赁合同向养护公司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追偿垫付的医疗费,但遭到拒绝。
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许青山律师,在劳务公司委托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梳理租赁合同中的安全责任条款。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为他处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许青山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丰富经验,确定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张劳务公司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医疗费,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存在操作失误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论证受伤员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员工触电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事实清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偿。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合同条款入手,固定相关证据,厘清不同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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