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黄某于[入职时间可忽略,此案例非劳动纠纷]入职相关业务往来(这里用入职时间相关表述做类比)。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指示向黄某交付房屋,黄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由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其为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黄某与张某合同效力。黄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遂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某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二是古某主张自己系真实产权人,黄某与张某合同无效。
徐丽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以及恶意串通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张某未取得房屋物权,但黄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之间,从证据来看,古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非固定性明显,且需基于借贷关系等因素进行考核,不能替代黄某与张某之间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这里类比为违法变更交易关系):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黄某且黄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这种行为属于恶意协助张某与古某串通,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变更原本合法有效的交易关系。
3.最终法律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黄某合法权益,该合同应认定无效。张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黄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黄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在于认为可以随意处置已抵账出去的房屋,像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自己无过错,随意协助张某办理相关手续。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房屋买卖中,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已实际履行的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应得到保护。
对用人单位(这里类比房屋交易中的相关方)的警示是,在进行房屋交易等活动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这里类比购房者)的启示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如收集《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房屋交接手续、缴费凭证、电话录音等,让法院清晰查明案件真相。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恶意串通等进行认定,为案件胜诉提供法律支撑。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61.5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背后,是公平与权益的守护,徐丽平律师用专业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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