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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某大学在校学生X某,在大学期间轻信朋友介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有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流水达19.4万元,X某获利1000元,受害人被网络诈骗的14.6万元资金转入X某银行卡。公诉机关认为X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提起公诉。
李朝永律师于2019年开始在云南昭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不仅精通常见案由,还深入研究疑难复杂经济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合规不起诉、取保候审等特殊领域也有独特辩护思路。这些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能够为X某提供有效的辩护。
律师接手此案后,从公安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首先,李朝永律师仔细研究了全案材料,将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在原始状态下,是公安侦查阶段形成的笔录,记录了案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内容。在分析证据过程中,李朝永律师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后有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情况,这可能构成自首情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朝永律师主动与承办人员沟通,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观点。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在校大学生这一身份,律师积极与受害人取得联系,主动退赔了赃款,并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李朝永律师承办案件逾千件所积累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到审判阶段,李朝永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处X某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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