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随州,有这样一个家庭,他们的孩子段X在2024年卷入了一场法律风波。段X是一名未成年人,在他人带领下参与了贩卖美托咪酯电子X烟弹的行为,这让整个家庭陷入了焦虑和恐慌之中。他们四处寻求帮助,希望能为孩子争取一个公正的结果,而此时,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走进了他们的生活。
黎芳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她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在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段X在他人带领下,先后向他人贩卖美托咪酯电子X烟弹共计76颗,收取对价合计22400元。2024年7月9日,段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7月18日,段X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5年3月21日,段X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段X涉嫌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这样的案件,黎芳律师接受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段X的辩护人。她深知这起案件对于段X及其家庭的重要性,于是开始了细致的工作。经阅卷、会见、社会调查,她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贩卖毒品罪,黎芳律师指出,涉案物质“美托咪酯”于2024年7月1日才被正式列管为毒品,而本案指控的贩卖行为发生于2024年5月至6月,彼时该物质尚未列管,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烟弹的具体来源,也无法证实他人贩卖的美托咪酯电子X弹来自于段X,认定段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链条断裂,依法不应认定。
对于非法经营罪,黎芳律师认为,段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电子X),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段X案发时系未成年人(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综上,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同时,黎芳律师还强调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段X系初犯、偶犯,社会调查显示其家庭监护条件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但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诚恳,再犯风险低。检察机关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分项认定。关于贩卖毒品罪,检察院采纳了黎芳律师关于证据不足的意见,认定“美托咪酯于2024年7月1日被正式列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烟弹的来源、也无法证实他人贩卖的美托咪酯电子X弹来自于段X,故无法认定段X构成贩卖毒品罪”。该罪名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关于非法经营罪,检察院认定段X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同时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从犯、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黎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精准区分罪名认定标准,针对贩卖毒品罪,重点攻击“列管时间节点”和“证据链条完整性”,成功阻断该罪名的成立。全面挖掘从宽情节,对于非法经营罪,不纠结于无罪辩护,而是全力呈现未成年人、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说服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落实未成年人特殊程序,推动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落实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制度,为不起诉奠定程序基础。积极促成段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700元,消除社会危害后果,为不起诉增加重要筹码。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让段X避免了两个罪名的刑事追究,尤其是避免了贩卖毒品罪这一重罪的不当指控,同时以相对不起诉终结了非法经营罪的程序,使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可正常回归社会。黎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段X及其家庭带来了希望和公正,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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