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24日,某物业公司与一家经营范围为鲜花、日用品等零售的公司签订了春节喜庆布置协议,其中包含高空作业项目。该公司经营者的丈夫联系了同行朋友,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请其做事,朋友又邀请了王XX等人。1月29日中午,王XX在悬挂灯笼后拆脚手架时,从3.6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受伤后,王XX被送往医院治疗,该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王XX住院42天,期间由其父母护理。诉讼中,经鉴定,王XX损伤致左、右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
王XX将相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6273.35元。被告们各执一词,有的称王XX不是自己雇请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王XX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还有的指出赔偿标准过高,应按实际标准赔偿。
邹婷律师在执业第X年遇到此案时,在梳理证据链时,侧重于从各个细节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与该公司成立雇佣关系。该公司明知自己没有高处作业资质和条件,雇请未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王XX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而王XX明知从事高处作业,在未得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作业,且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该公司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XX自身承担30%的责任。同时,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王XX两处伤残十级的后果,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该公司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此外,作为发包人的物业公司,明知所发包事项包含高空作业,却将业务承包给没有高空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该公司需赔偿王XX各项损失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费用后,尚需赔偿106118.96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邹婷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高频漏洞。对于此类纠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雇主在雇请人员从事高空等危险作业时,务必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培训,并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而作业人员自身也应增强安全意识,拒绝在缺乏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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