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发生在海南海口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核心症结在于认定被告精神病医院的过错责任、确定原告诉请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及数额,以及判定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开始执业的朱晨阳律师,现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海南海口。他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朱晨阳律师秉持“要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晨阳律师仔细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他发现被告精神病医院在对患者的监管和诊疗上存在诸多过错。患者向医生反应身体不适后,医院未及时处置,任由患者脱离监管近两小时;安全检查制度存在疏漏,未禁止患者穿自带衣服,患者自活动区域返回病房时也未进行检查;在诊疗上,未提升护理等级也未及时开展针对性治疗,对患者病情存在误判。朱晨阳律师依据这些事实,准确分析出被告精神病医院应承担一定管理过错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朱晨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数额。他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朱晨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他认为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为节约诉讼成本,应支持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晨阳律师的部分观点,酌定被告精神病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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