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陈某和何某。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某准备起诉该科技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股东孙某委托律师提出抗辩,称“权利对象错误,应为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张卫军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责任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独立的签约主体,与段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购车款打入赵某儿子账户且公司出具收据,所以某科技公司是独立卖方,不存在所谓的代理关系。
股东责任认定: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违法清算认定: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某,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且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某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某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逃避债务,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但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公司运营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进行合法减资和清算,否则股东可能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劳动者或债权人而言,当遇到类似公司注销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股东的责任。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全面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精准锁定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股东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对方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76000元的购车款不是小事,它关乎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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