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廖XX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告钱XX来自江苏省泰兴市。2018年9月,廖XX与钱XX签订了《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由于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且管理混乱,廖XX又与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并未履约。于是,廖XX将钱XX等告上法庭,要求钱XX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第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主张该协议有效,并以此要求钱XX承担责任。而被告钱XX的代理律师李玲援引相关法律,认为协议目的与公益属性冲突,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理由,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
从证据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
原告认为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方则强调钱XX只是“代持人+执行者”,无独立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协议印证了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非实际债务人。
第三,案涉款项是否已返还
被告方举证,顾XX委托多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
原告主张被告未还款,而被告方认为即使按“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担保服务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顾XX方按比例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类似的投资或借贷活动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同时,要明确交易对象,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涉及代持等情况,一定要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维护了钱XX的合法权益。李玲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为她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以来处理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和离婚纠纷案件众多,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制定“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重点突破,与司法机关高效沟通。正是这种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让她成功地为当事人规避了无责风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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