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2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当事人甲因所经营企业业务需求,通过一定途径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未促成实际业务、未从中获利,还将留存信息删除。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之后,当事人找到了在南京执业多年的赵骄虎律师,赵骄虎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接到委托后,赵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赵骄虎律师发现,该类案件的入罪关键在于当事人使用信息的用途。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因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所以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赵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辩护方向。前期,赵律师尝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但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赵骄虎律师改变策略,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2025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辩护后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赵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应适用缓刑。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引起了法院的重视。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骄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这一结果意义重大,首先,为当事人避免了实刑,使其能够回归正常生活,减少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其次,该案例为类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案件中挖掘有利情节并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再者,提醒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使用信息而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趋势越来越注重对信息使用用途的审查,以及对当事人悔罪表现的考量。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信息数量、使用用途、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悔罪态度等,来做出公正的判决。赵骄虎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和案件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此外,赵骄虎律师还承办过其他典型案件。2025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在镇江市XX区,当事人甲X(机动车驾驶资格处于注销状态)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行驶至某路口附近时,发现前方设有酒驾检查点,遂倒车逃跑,后将车辆横向停放在机动车道并下车逃至人行道,被交警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甲X呼气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21.9毫克/100毫升。同年9月24日,甲X因本案被取保候审;11月,镇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甲X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甲X找到赵骄虎律师为其辩护,赵律师在认可指控罪名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指出甲X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其驾照注销情形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无证驾驶,且甲X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低。这些意见有效推动法院对甲X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甲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还有一起含高速驾驶+五年前酒驾劣迹的醉驾案,当事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29.7mg/100mL,案件存在两大“从重情节”,一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二是当事人2017年曾有酒驾劣迹。赵骄虎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法律误区澄清+情节综合论证”的辩护策略。庭审中,他明确指出司法解释中“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针对的是五年内有酒驾劣迹的情况,而当事人的劣迹已超过五年,不属于法定的不适用缓刑情形。同时,他向法院阐述了当事人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说明其悔罪态度良好,并补充提交了当事人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相关材料,论证其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当事人无需实际服刑,保住了非监禁刑结果。这些案例都体现了赵骄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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