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起,在辽宁大连,原告朱X与被告王某飞、韩XX之间产生了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有转账也有现金交付,被告多次出具借据确认总欠款975000元。然而,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主张的81万元本金未还。被告以名下两处房屋承诺抵押抵债却未办理过户,被告王某飞还当庭抗辩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不准确,被告韩XX更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自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在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凭条、多份《借据》、房屋产权证、保全材料等。
阎乔律师执业至今,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他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于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在审查银行流水和转账凭条时,他仔细比对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和用途,发现了被告还款的规律和时间节点,这为后续判断还款性质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多份《借据》,他逐字逐句分析其中的条款,确认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关键信息,确保借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审查房屋产权证时,他发现被告虽承诺抵押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这涉及到抵押权设立的问题。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阎乔律师确定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在案涉借款本金的最终认定上,他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能够准确认定借贷关系及欠款金额。对于被告已还款项性质的判断,他结合借据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2023年1月24日前还款为利息/违约金/损失补偿,且该金额未超法定上限,2023年后还款为本金。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他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韩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原告对被告承诺抵押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他都出具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阎乔律师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他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再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精准论证法律适用问题。他不仅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还善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件中的各种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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