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宏亮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11年的律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占其承办案件的约30%。
在这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筋”,涉案次数多、涉及人员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到案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宏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精准把握至关重要。他仔细分析案件事实、证据体系,精准锁定了案件核心辩护要点。
庭审中,王宏亮围绕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他严格审查辨认笔录,发现本案全部辨认笔录均无见证人签名,且侦查机关未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程序违法与暗示嫌疑,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事实认定,他对毒品种类提出合理质疑,因本案未查获任何毒品实物,被告人无法确认所涉物品具体种类,不能排除为其他非烈性毒品,证据存在合理怀疑。在量刑情节上,他积极挖掘从轻因素,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涉案毒品数量极少、牟利性弱,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且家属明确表示愿意代为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恳请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从轻处罚。
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对王宏亮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依法采纳关键质证意见,认定本案辨认笔录因程序违法,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吸毒人员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在案有效证据,综合认定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成立。
在量刑方面,法庭充分采纳王宏亮提出的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核心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初犯、涉案数量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王宏亮凭借精准的证据质证、有效的辩护策略和对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在重罪框架内为被告人实现了从轻处罚的理想辩护效果。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不仅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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