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DX,侦查机关指控D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报酬,便同意帮忙。他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触犯了相关法律。
D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的陈述,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取现款项性质的证据。
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他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他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问题。
在庭审中,储博刚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意见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DX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的行为来证明其构成犯罪,但储博刚律师通过强调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以及DX主观上的不知情进行回应。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首先,会重点查阅侦查机关是否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因为这是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基础。其次,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最后,参考类似案例,进行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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