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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他深知自己肩负着为张某洗清冤屈的重任,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扎实的工作,最终让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定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全力以赴的态度。
“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李律师再次用行动诠释了这一理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他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万X,了解案情后,积极促成量刑情节,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在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万X获得缓刑判决。他在整个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为万X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行为动机,梳理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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