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南京,原告徐X是公司职工,其丈夫马X无业;被告靳X及其丈夫宋X是退休工人,宋X某是靳X与宋X之子。20XX年XX月X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溧水经济开XX的房屋,价格370万,原告支付定金20万。合同约定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自行解除抵押取回他项权证后,原告支付首付款200万。然而,XX月XX日中介询问解压情况时,被告靳X、宋X称宋X某所欠债务不知去向,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称不符合立案条件,被告靳X、宋X明确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原告通过诉讼解决,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被告则辩称只同意返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
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江苏南京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作为突破口。该合同签订于20XX年XX月X日,为书面形式,内容详细约定了房屋买卖的各项事宜,包括房屋售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
魏雅雯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毕业后曾入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深入了解民商事审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这些能力背景使她在处理此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魏雅雯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审查《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是本案的关键。在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她还调查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情况以及宋X某被刑事拘留的相关情况。在庭审前,她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收条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已按约支付定金以及被告违约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宋X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在房屋交易前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在于被告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靳X、宋X、宋X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徐X、马X定金40万元。在结案前,魏雅雯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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