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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X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交付货物后,因被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XX公司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被告辩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向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状态不复存在,且第三人有充足财产偿还债务,XX公司应直接起诉第三人。然而,赵孟亮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35条,以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为关键突破口。他结合第三人多起被执行记录与资金压力事实,成功论证“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否决了被告“已诉讼即不怠于”的抗辩。
赵孟亮律师深知在民商事纠纷中,证据的梳理与运用至关重要。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处理案件时,他注重从刑事侦查视角审视民事证据链,为客户提供“刑民交叉”综合解决方案。他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以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推动法院支持99万元货款由次债务人直接清偿,实现了债权人代位权在国企债务链中的实质性突破。
赵孟亮律师秉持“专业、诚信、负责”的服务理念,坚持“每案必研、每证必质”的办案风格。他对证据的细致研究和精准运用,正是其理念的体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货款99万元。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赵孟亮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以专业的态度和方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正如赵孟亮律师始终坚持的“专业、诚信、负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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