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卷宗里,一份借款合同上的模糊表述,常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商事领域纠纷日益复杂,合同条款的解读、债权债务的认定等问题频繁出现。汪育倩律师,这位毕业于吕梁学院的法律专业人士,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崭露头角。
在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与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就借款问题产生争议。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因为在大学刑法课堂上对证据链完整性的深入学习,汪育倩律师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早年在律所实习时积累的对诉讼时效计算的深入理解,让汪育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就以房抵款问题产生争议。A公司主张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凭借对合同法多年的研究和实践,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
同时,依据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积累的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汪育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指出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
在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向李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凭借在婚姻家事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转账记录、致歉聊天记录等。针对张女士初步主张的转账金额,律师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依据原始支付凭证逐一核对,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
庭审中,面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汪育倩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同时,针对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汪育倩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她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和庭审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