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系某科技公司经理。2016年3月29日,黄某与李某、张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借款100万元,林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依约放款,但李某、张某到期未还。黄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委托王策律师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仲裁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借款方及担保方)虽未答辩、未举证,但从常理推测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有:认为借款合同存在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主张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可能称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等。
王策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效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依法成立。
2.利息规定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仲裁庭依法将利息调整为年利率24%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律师费承担方面:在借款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在合理范围内,违约方应承担该费用。本案中,实际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属于合理范畴,应予以支持。
4.担保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林某、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李某、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为:借款方到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本金、支付合法利息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担保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李某、张某偿还申请人黄某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被申请人林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23490元,由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23138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和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部分借款方认为借款合同可能存在漏洞可以逃避还款责任,或者认为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可以随意不承担;而担保方可能对自身的担保责任认识不足,以为可以轻易免责。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包括本金、合法利息以及合理的费用;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这里主要指借款方)的警示是,要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这里可以类比为出借人)的启示是,在借款时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策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王策律师能够准确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在庭审策略上,即使对方缺席审理,王策律师也能充分阐述己方观点,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100万借款不是小数目,王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追回了款项,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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