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领域,用人单位以“造成损失”为由解雇员工并拒绝支付补偿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裁判的尺度却不尽相同。有的案例中,用人单位仅凭模糊的损失主张就成功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而在另一些案例里,即便用人单位声称员工造成损失,却因证据不足被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高额赔偿金及补偿。这种裁判分歧背后,反映出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从法理层面看,用人单位以“重大损失”为由解雇员工,必须对损失的存在、金额及因果关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需要平衡双方权益。然而在实务中,举证往往困难重重。用人单位可能难以提供准确的损失计算标准和证据,劳动者也可能因处于经办岗位而难以证明自身无责任。同时,劳动报酬的界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补偿问题,也是争议焦点。例如年终奖是否应计入赔偿金基数,竞业限制协议在何种情况下有效及补偿如何计算等。
集美大学法学专业出身的王俊杰律师,秉持“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始终注重从法理和证据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以张XX与厦门某生物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2019年6月3日,张XX入职该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后调岗为设备管理员。2024年4月18日,公司以张XX在废品售卖及保管中造成损失为由,依据《奖惩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仲裁裁决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但驳回竞业限制补偿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王俊杰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他指出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客观标准与证据支持,张XX仅为经办人员,无决定权,不应担责。通过梳理报价单、审核流程等证据,成功推翻公司解雇理由,锁定违法解除。同时,论证年终奖属劳动报酬应计入赔偿金基数,并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及履行事实,争取到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XX违法解除赔偿金140336.7元、竞业限制补偿18384.11元,合计158720.81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自2023年执业以来,王俊杰律师承办劳动、工伤领域案件百余件,他在此次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丰富实战经验。这起案例再次提醒用人单位,以“重大损失”为由解雇员工时,必须做好证据准备和法律风险评估;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解雇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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