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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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标准具体根据和参照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的伤残样貌、情况,将受伤程度分为10个阶段,特别注意的是,伤残等级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该标准在法律层面上较为客观详细的罗列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的相关等级、评定所学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评定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由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

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内容有什么

一.背景

之前,我国有关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相关评定以及专业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伤残原因导致的多样化鉴定意见普遍存在,这样不仅给诉讼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产生不公平对待的情况,更是挑战和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而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是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赔偿的标准。

二.伤残等级划分

该标准具体根据和参照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的伤残样貌、情况,将受伤程度分为10个阶段,特别注意的是,伤残等级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

三.适用内容

该标准在法律层面上较为客观详细的罗列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的相关等级、评定所学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该标准包括:由交通事故损伤导致的人体残废,其中包含精神和生理两个方面,也包含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四.评定人员:

首先,评定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由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

其次,评定人可以熟悉该事故伤残评定有关的详细案情和各种相关资料;可以向事故当事人询问和了解有关问题;并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特殊仪器检查;也可以因自身资质不够而拒绝评定。

再者,评定人要做到客观、全面、正确、用科学态度进行检查、认真记录,要实事求是回答评定结果,保守事件的相关资料和秘密,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回避条件时应当回避,要详细保管相关材料。

五.评定结果:

《交通伤残标准》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

该法条间接告诉我们,如果赶在治疗终结前评定,可能会导致伤残的等级比治疗终结后的要高,这样会损害到赔偿人的切身利益,法律要维护受害者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护义务者的利益,因此,应该在临床效果稳定后去评定,但治疗终结并不代表伤残者康复。

评定人要根据相关标准,运用自身最专业的知识领域能力,综合性的去判断评定结果,并将所检查到的结果、分析好的意见以及最终的结论写成评定书。值得注意的是,评定人要讲究因果关系,客观公正。

例外或者相似:如果遇到和标准中差不多类似的伤残情况,但又不在标准规定法条内,那么评定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情况,通过比照标准的方式,同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最公平的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伤残等级,以此来划分和确定相对应的伤残等级。如果受伤人员在同一个人体部位或者类似的伤残程度,就不能采用本标准重复评定了。

如果该起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对评定人所出的评定结果和鉴定意见不服,那么就可以选择重新申请鉴定、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六.意义

交通事故评残等级标准,做到了全国同一鉴定标准,简化了整个鉴定和检查评定过程,

人身损害赔偿得到了更加科学的认证,推进了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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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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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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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
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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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9)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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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伤残等级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2、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3、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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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据G
B18667-202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果是小指骨折、功能受限或小指缺失,都不能构成伤残等级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你的伤情够不上伤残等级,只能索求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二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5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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