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原告ZX与被告C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育有一子ZX某,不过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两人感情基础差,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为解决婚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能否离婚
原告ZX主张,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且此前起诉过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监护人CXX也认可双方感情状态。法院查明,有分居证明、此前起诉离婚记录等证据,结合监护人认可的情况,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权归属
原告ZX提出,孩子长期随自己生活,自己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而被告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孩子应随自己生活。法院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患病诊疗记录及抚养开支凭证等证据,查明孩子确实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考虑到孩子患有孤独症,需要稳定的抚养环境,而被告无抚养能力,认定ZX某随原告生活合理。
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存在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车辆等。范欣璐律师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双方围绕此进行协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最终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法律建议
在这类特殊离婚案件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特殊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一定要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子女抚养情况的证据和财产债务的证据等。同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权益,特别是子女的权益,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麻烦和时间成本。
写在最后
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最终成功解决,不仅让当事人解除了婚姻关系,还明确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范欣璐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来办理了近千件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400多起。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能够制定出“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她先通过完善前置程序、固定关键证据搭建诉讼基础,又在庭审前后与法官充分沟通,最终促成调解协议。深厚的实务积淀让她在面对特殊婚姻纠纷时从容不迫,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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