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XX是桐乡市XX某商铺的权利人。2021年8月,他与陈XX、施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两人用于经营门窗销售,租期5年,年租金在18,000元至19,800元不等,租金按年结算,每年9月30日前支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俞国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实践经验。陈XX和施XX仅支付了前两年租金及2,000元押金,自2023年10月起就不再支付租金。徐XX多次催讨无果,无奈委托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并腾退房屋。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还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俞国锋看来,这类房屋租赁纠纷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运用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告的抗辩,他在庭审中精准指出:首先,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其次,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最大限度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也凭借出色的表现,获得了2018年“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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