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房可以继承吗
我们所谓的公房,其实指的是在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指的是公有住房,它是相对于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但是并不能拥有所有权。公房的使用者和居住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而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被分为了三种:
(一)直管公有住房。这种公房指的是由政府接管,国家来进行出租、收购、新建和扩建的住房,而且,其中大多数的公房都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直接地去管理,进行出租、修缮,其中的也有一小部分住房免租给单位使用。
(二)单位自管产。这种指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单位所有的住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产。
(三)公产房。这种公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的,他们分配或者出租给了单位的员工,给他们居住使用。
然而,在这三种公房中,通常情况下,能够进行上市交易的一般都是前两种,而在北京交易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的。
而父母的公房,作为子女,到底去可以继承吗?其实,在实践中的争议非常的大,人们众说纷纭,并且各持己见,很难去统一意见。我们从法律上来讲,公产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是存在着一些脱节联系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太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我们打个比方来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把房屋租出去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且,房屋的承租人当然也可以基于某种优先权利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地完善,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缓冲的处理方法。有很多人都认为,公产房当然可以被子女继承,他们认为,住房是父母辛勤劳动而挣下来的,而住房就是遗产,所以自然可以由继承人来继承。虽然,这种要求从法律方面来讲,是不合法的,可是这种要求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社会实际。
我们在实际情况中,从社会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角度来进行考虑的话,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到:如果住宅用房承租人死亡,并且在租赁的期限内,那么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是可以继续继承的。从这些规定上来看,想要取得公有住房的继承权,其实是有一定的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在原来的承租人已经死亡的时候,公房的承租权并不能够像别的财产一样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但是,对于符合了承租条件的承租人,也就是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了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如果想要变更承租人的姓名延续继承的话,经过住房部门的同意,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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