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请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自己是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然而,缺少能直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仔细查阅XX公司的招标文件和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发现2015年的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同时,王丹律师收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审查文件,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认为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带有侵权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回应称,XX公司仅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出售楼盘和未来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遵循了这样的方法论:首先,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业务文件,寻找能证明其无过错和合法来源的证据;其次,从合同关系、采购流程等方面入手,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后,在庭审中,根据证据进行有力的法律论证,说服法院采纳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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