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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某面临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风险,还需承担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律师作为原告李某某的代理人,做了以下工作:
·收集了被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
·准备了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销。
法院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利息从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条约定违约应支付一切费用,律师费是原告合理费用,被告应负担。
判决结果: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杨某某负担。
该结果使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得到法院支持,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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