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沿白沟津保北线公路行驶至小高村XXX箱包皮具厂路段时,与行人孙XX相撞,致使孙XX受伤,刘XX却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车主为刘XX,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将刘XX、刘XX以及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一审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中国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第二,刘XX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拆解争议点
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查明: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二审期间,保险公司也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主张:保险公司上诉称已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责任免责条款,符合法理。孙XX、刘XX、刘XX则辩称,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刘XX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刘XX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这是事实。但保险公司未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双方主张: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刘XX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刘XX则认为,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后,不溯及以前,且逃逸行为未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刘XX有肇事逃逸行为,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了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要及时提出疑问。发生事故后,无论如何都不要逃逸,否则可能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且,一旦涉及保险理赔纠纷,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因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执业八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问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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