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9月20日,在海盐县通元镇滕泾XX村道XX十字路口,一场交通事故改变了几个家庭的命运。被告许XX驾驶被告海盐XX厂所有的浙F×××××大型普通客车与受害人宋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宋X死亡、其妻子XXX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XX与宋X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
宋X的妻子XXX、儿子宋XX、母亲蒋XX将许XX、海盐XX厂以及车辆投保的XX公司告上法庭。原告方要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120000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同时要求被告许XX、海盐XX厂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303928.21元。被告许XX、海盐XX厂共同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进行辩护。沈沁梅律师已有14年执业经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多件,尤其在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她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
在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赔偿标准上。原告方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其中包括证明受害人宋X之子居住在嘉兴城XX的房产证,以及证明受害人与妻子共同居住在其儿子家中、给儿子带孩子的证明。然而,沈沁梅律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异议。她指出,房产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由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明力,因为宋X夫妻并未居住在嘉兴,而是一直在通元附近的建筑工地上打零工。被告XX公司也对原告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提出异议,认为证明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家庭成员结构表中宋X工作单位“建筑”相矛盾,死者宋X系在农村从事泥工,与证明居住在嘉兴市XX不相符。
为了支持被告方的抗辩,沈沁梅律师帮助被告许XX、海盐XX厂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海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款暂存收据、收条、住院预缴款收据等,证明被告许XX为此次事故已支付原告80000元,还额外补偿原告90000元。此外,还提供了XXX和宋XX的笔录,用以证明本案受害人和XXX是在通元镇滕泾XX附近的农村打工,一直居住在通元农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受害人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确认受害人生前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许XX赔偿三原告202951.60元,被告海盐XX厂与被告许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沈沁梅律师在此次案件中,虽然最终未能改变赔偿标准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结果,但她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辩论,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责任分担。她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也因此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成为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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