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西藏日喀则发生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建设公司(原告)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0XX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她曾在20XX年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XX年起担任律所主任律师,还曾被聘用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这些经历让她在处理案件时更加专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卓玛律师确定了多方面的法律路径和主张。在法律关系上,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方面,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在质量责任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卓玛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阅卷和进行法律分析,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再针对证据进行严格质证,结合鉴定意见明确质量责任,通过多方面的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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