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涉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工人颜XX。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并确认颜XX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主要有:一是与承德XX公司属于劳务分包关系,且分包合同约定承德XX公司自行承担与工人的纠纷及责任;二是颜XX是通过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到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均无劳动关系;三是一审认定承德XX公司退场后颜XX工作由自己管理错误,自己仅发布施工进程及要求,不直接管理具体工作;四是一审认定承德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错误,无证据证明;五是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颜XX则辩称,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正确。通过一审调查及向工友求证,承德XX公司仅施工了部分基座,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XX公司的人员要求工人直接为其干活,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承德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左右撤出施工项目,之后颜XX等人工作由XXXX公司员工李XX负责管理,颜XX的工资由XXXX公司发放,受伤期间的医疗费也由该公司垫付。
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在本案中,颜XX在XX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受其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而XXXX公司虽主张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XX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颜XX。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表面的分包合同,而要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等实际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管理记录等;对于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明确各方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李岩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劳动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来处理大量案件的经验积累,让他在这起复杂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找到了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思路,成功为颜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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