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结算,其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了二审。
核心争议点:
1.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83万元和80万元,是否已支付给被上诉人杨X?
法院查明的事实:
代理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
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则坚称未收到这两笔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
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银行明细和支付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清晰证明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转到了杨X的账户。从常理来看,资金的流转路径明确,且符合双方工程款支付的习惯和流程,所以认定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
整体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163万元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作中,一定要保存好所有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细节。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积极与对方沟通,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可了关键的163万付款事实,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这起案件中,她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深入调查取证,从繁杂的证据中锁定关键突破点。海南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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