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YX满心期待地买下一辆三菱牌汽车,没想到却陷入了一场噩梦。20XX年X月,YX与被告C某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合同,支付部分款项后,却发现车辆原登记在被告YX名下且已抵押给银行,随后车辆被法院处置,购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YX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然而案件审理时,两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面对证据部分瑕疵、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YX的维权之路看似困难重重。
这时,来自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的沈玉玮律师接受了YX的委托。沈玉玮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口头买卖合同履行细节、款项支付记录及车辆处置情况。
沈玉玮确定了“锁定核心合同关系,夯实有效付款证据,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购车款”的核心维权思路。在界定合同主体方面,他结合原告与被告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及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合同主体应为原告与C某,YX不应承担责任,精准锁定了责任主体。
对于付款证据,他逐一梳理,重点夯实有明确转账记录的XX元,对其余无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如实向法院说明证据瑕疵,并主张该部分款项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确保维权主张客观合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沈玉玮指出因两被告未履行向银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导致车辆被法院拖走并变更登记,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C某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
面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沈玉玮在庭审中系统呈现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事实。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原告YX与被告C某之间的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被告C某返还原告YX购车款XXX元,驳回原告对被告Y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C某负担。沈玉玮律师凭借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帮助原告在不利局面下追回购车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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