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某此前已经经历过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2024年10月,他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之后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如今他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
公司面对这一情况,聘请了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刘伟律师。刘伟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经验丰富,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但此次他代理的是公司。他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梳理案件细节。
刘伟律师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而邓某直到2025年8月才申请仲裁,这中间间隔了7年半之久。他查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据其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伟律师判断,邓某的请求已远超一年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他指出,邓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最终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算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中,刘伟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敏锐抓住仲裁时效这一“程序盾牌”,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证据梳理和法律条文运用的办案风格。
事后,公司负责人回忆起与刘伟律师合作的过程,对他始终秉持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印象深刻。刘伟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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