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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将蒋先生起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来,2020年至2022年,丁女士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累计向蒋先生支付368500元。2023年7月,双方结算后蒋先生出具借条,确认借款40万元,借期一年。然而借款到期后,蒋先生却未还款。
案件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丁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自江苏省镇江市执业多年的张琪律师,举证了转账记录和借条来证实借贷事实。但蒋先生认可借款本金的同时,辩称款项系投资款,自己无还款责任。这使得案件陷入了不利的局面,丁女士的诉求似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方面经验丰富。面对蒋先生的抗辩,张琪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仔细分析案件。他指出,借条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且载明金额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应认定为合法借款本金。而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款项为投资款,其抗辩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观点。判决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女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7300元也由蒋先生负担。在张琪律师的努力下,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实现了逆转,丁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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