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X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被告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备案这一事实对案件的影响,以及如何更精准地核算加班工资。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成为主张加班工资的重要依据。被告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说明、补助发放记录等证据,抗辩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王永军律师针对被告的质证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应,指出被告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不过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王永军律师的方法论可归纳为:首先优先核查关键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如本案中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备案情况;其次,对双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对比,找出争议焦点对应的证据支撑;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严谨论证证据的证明力,以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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