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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介入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核查)工作。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从因果关系(causation)来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乏必然联系;张某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应禁止反言(estoppel)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本案应遵循损失填补(indemnity)原则,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设备使用争议,而非升格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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