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9日,在浙江岱山县某路口,被告李X驾驶小型轿车起步时与原告戴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此次事故导致戴X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X无责。戴X受伤后住院手术,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这样的事故不仅让戴X身体遭受痛苦,还面临赔偿难题,可能使老人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此时,浙江舟山地区毕罗春律师,作为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1年起便开始执业,接受了戴X的委托。
毕罗春律师在执业前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等实务工作。在案件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伤残系事故与自身退行性改变各半作用,只愿承担50%残疾赔偿金。毕罗春律师凭借其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积累的对法律应用的敏锐性,精准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这一行为展现了他在复杂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逻辑的能力,为后续争取全额残疾赔偿金奠定了基础。
在处理超龄误工费问题时,毕罗春律师的企业法务经历也发挥了作用。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是关键环节。于是,他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后戴X收入明显减少。凭借这份有力证据,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切实维护了戴X的权益。
对于鉴定费的处理,毕罗春律师同样展现出专业素养。他依据法律规定和以往处理类似纠纷的经验,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最终,法院认定鉴定费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进一步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凭借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态度,为戴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他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使其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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