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土地权益纠纷频发的当下,有这样一起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周XX一家原系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11月,周XX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四间并搬入居住。2006年,周XX、钟XX、周XX将户籍迁入桥头村六组(后因两村合并变更为桥头村十一组)。2018年,该村十一组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款,但桥头村委会决定由十一组村民讨论分配方案时,未将周XX一家列入领取范围,且未经审查便发放了补偿款,周XX一家陷入了无法获得应得补偿的困境。
此时,周XX一家委托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处理此案。该律师接受案件后,迅速拆解核心问题。一是明确周XX一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能否参与分配补偿款的关键;二是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合法性,若程序不合法,该方案可能无效。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始终秉持“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
律师深入调查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周XX一家长期在桥头村居住、生产、生活,户口迁入已十余年,且在该村有选举、被选举资格。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律师以此为依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桥头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该村民会议程序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效。并且,周XX一家作为长期居住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收益分配权。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一审法院判决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桥头村委会不服上诉,在二审中,律师继续为周XX一家提供有力辩护。二审法院最终认为,周XX一家户籍登记在桥头村委会十一组,与家庭成员依赖桥头村的土地生产、生活,已与桥头村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有权请求分配相应数额的征地补偿款。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位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执业多年养成了严谨细致的执业习惯。她认为律师的价值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份能力源于长期的实务打磨,她曾帮农民工全额追回欠薪、助当事人在离婚案中争取房产与抚养权等。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她不仅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还兼顾对当事人的情感安抚,真正做到了用心用情办案,成为了当事人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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