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原告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某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大概率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一半份额转让给卓某,随后卓某于2024年12月28日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某明知有大量债务,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樊佳佳律师在执业第3年时遇到此案,她代理卓某。在处理案件时,樊佳佳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卓某在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此外,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2025年1月至3月,卓某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某累计向朱某转账28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某曾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卓某则认为能抵,因为离婚后她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樊佳佳律师认为,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以10万元出让50%份额,但卓某实际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财产转让和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合同中的款项支付和证明条款属于高频漏洞。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大额财产转让和债务纠纷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协议等证据至关重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财产转让或涉及债务关系时,及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并明确款项的用途和支付情况,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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