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务工者杨X进入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任抹灰工,约定日薪800元。11月28日,杨X作业时从钢架坠落受伤,经认定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杨X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遂起诉至法院,主张市政集团承担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黄宇杰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相关案件280余件。接手案件后,黄宇杰律师首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市政集团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他逐页比对《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发现《工作证明》明确杨X为“抹灰班组”成员,《班组名单》记载杨X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考勤表》证明其接受管理,这些证据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的黄宇杰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材料,他深知这些证据对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市政集团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或肇庆市平均工资计发待遇,而杨X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依据,指出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他还指出市政集团主张的“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
在实际损失举证上,黄宇杰律师进行了细致审查。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锁定住院期间需留陪人一位的日期,以此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因市政集团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该项请求。对于交通费,黄宇杰律师调取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微信记录,确认交通费用为1980元,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市政集团应依法承担。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黄宇杰,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杨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市政集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60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980元,并配合杨X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基金申领手续,驳回市政集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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