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遵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谢XX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三被告因公司经营采购原告玻璃、门框等材料,原告按约供货并开票,但货款长期拖欠。2020年XX月XX日结算,被告谢XX出具198000元欠条,之后三被告仅支付23000元,剩余175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遂委托2014年执业的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李光伟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却以无支付能力抗辩,被告谢XX称仅为对账行为,不应担责。
李光伟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开始细致审查。首先,逐页比对欠条与供货合同的签字笔迹,发现欠条上谢XX的签字与供货合同上的签字在笔画走势、连笔习惯上高度一致。为验证这一发现,律师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为同一人笔迹,这表明谢XX对债务有明确认可,为后续主张其承担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
之后,律师锁定微信沟通记录的日期,发现从供货开始到结算期间,被告谢XX多次在微信中提及货款事宜,且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律师通过向腾讯公司申请调取完整聊天记录进行验证,这进一步证实了谢XX知晓并参与债务事宜,强化了其责任关联。
接着,律师申请调取气象数据,虽与案件直接关联性不大,但在梳理交易时间线时发现,恶劣天气可能影响供货进度,这有助于解释为何部分货物交付时间与合同约定有偏差,避免被告以此为由抗辩。
同时,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经验,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入库记录与原告供货单在货物种类、数量上高度吻合,有力证明了原告的供货事实。
最后,律师还调取了公司考勤记录,发现被告谢XX在结算前后频繁参与公司事务,并非其所说仅为对账。综合这些证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方全部核心主张,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75000元,并自2020年X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计3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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