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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XXX区人民法院,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浙江甲X公司诉请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宁波XX公司则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认为还有其他付款。
汪家道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宁波XX公司提交的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产生怀疑。他逐页翻看这些申请单,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存在问题。为进一步核实,他详细比对有XX公司签章和无签章申请单上记载的本项进度款和累计进度款,发现其系分别连续累计结算,且有签章的后两份申请单中累计付款金额与成本中心审核意见记载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致。同时,宁波XX公司未举证上述申请单的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通过严谨的审查,让法院难以采纳宁波XX公司提出的对本案工程还有其他付款的抗辩,最终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案件最终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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