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南充,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A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原告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A存在特定期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数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绩效工资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A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诉请,驳回其他诉求。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无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原告A系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且原告A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判决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四川南充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中,入职记录显示了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资结算凭证记录了工资发放情况;个税申报记录是被告A在争议期间为原告A申报工资薪金税金的书面材料;返岗通知则是被告A后续通知原告A返岗工作的书面文件。
杨国鹏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专注于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跨领域、高难度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杨国鹏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的办案强度所积累的经验,很快发现了被告主张中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了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和返岗通知等证据,发现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且被告A在争议期间仍为原告A申报工资薪金税金,后续还曾通知原告A返岗工作。为了进一步证明原告A的主张,杨国鹏律师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了这些关键证据。在二审中,针对被告A提交的新证据及上诉理由,杨国鹏律师及时作出专业质证和抗辩,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事实、上诉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结案前,杨国鹏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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