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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栋律师在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遂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彦栋律师发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便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之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王彦栋律师长期认为,在执行案件中,穿透调查股东责任是解决“执行不能”的关键。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长期处理执行类纠纷的观察是,当遇到执行难题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从股东责任等方面深入调查,寻找解决办法。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和调查,降低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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