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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核实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效力(duediligence,即对关键文件的审慎核查);收集整理程X获得成就共享奖金的相关证据,包括奖金分配汇总表、工资薪金截图等,以证明奖金的存在和数额;针对公司提出的项目亏损可扣除购股权款项的辩解,律师要求公司提供项目实际亏损的证据,进行了有效的反证(mitigation,即对对方主张的减损应对)。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并非离职协议中所指的“衍生事项”;公司未实际为程X购买股权,该款项应予以返还;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扣除奖金,但未提供实际亏损的证据,不应得到支持(estoppel,即公司不能在无证据情况下随意扣除奖金)。
法院最终认定,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未为程X购买股票,应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60.7万元,支持了程X的该项诉求。
程X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追回60.7万元股权奖金。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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