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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讲述的是苗均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最初,当事人林某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然而,关键的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追诉期限等证据缺失。
苗均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查阅案件卷宗,仔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明确了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同时,深入调查犯罪行为终了时间和立案时间,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以确定追诉期限。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苗均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回应,指出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犯罪行为的关键时间节点,包括犯罪行为终了时间和立案时间;仔细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匹配度;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有利情节的证据,如本案中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凭证。通过这些方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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