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在成都市XX区,建材经营企业【原告A】与【被告A】因建材采购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就建材采购事宜先后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A】按约支付货款。【原告A】依约完成供货义务,经核算总供货金额对应款项已达数十万级别,但【被告A】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迟迟未付。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A】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在【原告A】委托后介入此案。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杨国鹏律师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链,将供货凭证、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他自创立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以来,始终保持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的办案强度,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杨国鹏律师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主张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他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擅长合同事务、公司经营、知识产权、民商刑交叉领域等,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杨国鹏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精准梳理核心证据链,将各类相关证据有效整合,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再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专业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