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祁XX等五人与被告祁XX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祁X与赵X夫妻共育有六名子女,赵X于1999年去世,祁X于2006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涉案房屋原系祁X承租的单位公房,1998年房改时购买,1999年取得所有权证,一直由被告一家居住。2006年六名子女签订《备忘录》,约定房屋归被告,被告支付补偿款,但被告未付款,房屋也未过户。五名原告委托李同红律师起诉,请求六人共同继承房屋,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辩称房屋归其所有。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的各类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购房合同、《备忘录》等。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25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丰富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重点审查了涉案房屋的遗产性质。他仔细核对购房合同,确认房屋是祁X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且所有权登记在祁X名下,属于祁X个人合法财产,这为后续的遗产分割奠定了基础。同时,他长期坚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不依赖深奥理论,而是从实际出发,关注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
一审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六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一审判决的理由包括祁X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备忘录》未实际履行,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应均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五名原告。在二审开庭前,李同红律师再次梳理证据,确认各方均未按《备忘录》实际履行的相关事实。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同红律师处理此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确认遗产性质,然后审查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他会仔细核对各类书证,如购房合同、协议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他执业领域集中于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典型客户多为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当事人。这种专注和专业,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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