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杰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就职于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此次,他接手了YX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本案是发生在甘肃某县某乡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YX从当地农商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只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未还。YX为追回借款起诉,一审败诉后,在高杰律师代理下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YX与YX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Y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银行存取款凭条,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书面债权凭证。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指出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对方可能会以无书面借据为由,质疑借贷关系的存在。高杰律师则回应,银行存取款凭证和对方当庭自认足以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事实,口头借贷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实现了二审全面逆转。
高杰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精准找出裁判漏洞;二是依据法律规定,论证一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三是紧扣庭审中对方的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还原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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